2025年8月5日,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揭露宣判我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原党组副书记、总经理李勇纳贿一案,对被告人李勇以纳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分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对其纳贿所得资产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1996年至2023年,被告人李勇运用担任我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勘探部归纳技能处处长、钻井试油处处长,我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钻井完井办主任,中海石油(我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书记,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副总裁、总裁、首席履行官、党委书记,我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党组副书记、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当,为有关企业和个人在事务署理、产品营销售卖等事项上供给协助,直接或经过别人不合法收受资产合计折合人民币6794万余元。
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为,被告人李勇的行为构成纳贿罪,纳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办。鉴于李勇到案后照实供述罪过,自动告知办案机关没有把握的部分纳贿现实;揭露别人犯罪过为,经查验事实,具有建功体现;认罪悔罪,活跃退赃,赃款赃物及孳息已悉数追缴,依法可予从轻处分。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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